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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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 2.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至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時,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 3.教師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 四、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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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教師兼職的申請與核准程序,以及兼職時需注意的情形。根據第1項,教師在兼職前需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且兼職期滿或兼職職務異動時,需重新申請。第2項則規定,若兼職需經兼職營利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教師也需按照上述程序辦理。若兼職機構或團體非營利性質,則可參照相同程序。若未被選任該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第3項則列舉了免除申請程序的情形,如非營利性演講或授課、兼任政府機構、學校、行政法人的職務、依法令保密條款的職務、僅領取交通費或出席費而無其他回饋的職務、非常態工作的職務、擔任家長會職務、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等。 根據我們所找到的資料,在行政院公布的《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1條中,對於教師兼職有以下規定:1.教師兼職需提前提出申請並獲得學校的書面核准,並在兼職期滿或兼職職務異動時重複申請。2.如果兼職要經過兼職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教師也需要按照相同的程序進行辦理;如果兼職機構或團體是非營利性的,同樣也可以參照上述程序進行辦理。如果未被選任該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3.教師兼職不會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與其本職不相容。在某些情況下,教師可以免除向學校申請核准,例如非常態性的應邀演講或授課、兼任政府機關、學校、行政法人的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者擔任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的職務等。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前開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對價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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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