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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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數目,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由各級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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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0條,教師兼職的數目是由各級學校自行決定,除非有其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這表示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情況,來確定教師兼職的人數。根據這個規定,各級學校可以自行管理和控制教師的兼職情況。例如,如果一個學校有很多需要兼職的行政職務,他們可以規定更多的教師兼任這些職務,以滿足學校的需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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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