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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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 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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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9條,教師兼職費的支給應依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同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兼職費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的限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之疑義,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發函解釋:「凡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因於事後當事人仍可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或其相當之程序請求救濟,故行政機關於為此類行政處分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根據這個解釋,兼任行政職務的國立各級學校教師的免職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而應依照其他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教師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並有具體的處罰規定。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條例也規定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屬於記過的範疇。此外,教師平時考核也有相關處罰規定,例如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從事私人商業行為都屬於記過的範疇。根據教師考核辦法和兼職處理原則的規定,教師兼職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某些職務(例如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 根據上述資料,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9條的第一項規定是指兼職費的支給應根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至於第二項則是表明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兼職費個數及支給上限並不受前項支給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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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