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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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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與教師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契約,並依兼職態樣及實際情況訂定回饋機制,其實質回饋每年以不低於兼職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為原則;其以收取學術回饋金為回饋機制者,應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 一、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 二、至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兼職。
  2. 2.教師經選任為前項第一款之獨立董事職務時,學校應請教師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於股東會後首次董事會作成自教師經選任為獨立董事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學校完成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機制契約,溯自選任之日起生效之決議,並函知學校。
  3. 3.教師兼任獨立董事程序符合前項規定者,自經選任之日起三個月內視為合法兼職;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於股東會後首次董事會無法作成前項決議時,學校應自始否准教師之該項兼職。屆期未完成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機制契約,該項兼職同意函自三個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不生效力。
  4. 4.教師兼任獨立董事所衍生之相關職務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於前項所定三個月期間,執行職務所生效力與前二項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13條共有四個款項。首先,在教師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學校應與教師兼職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訂契約,並訂定回饋機制,回饋金額不得低於教師在學校一個月的薪水總額,回饋方式可以是學術回饋金而納入校務基金或公務預算。其次,若教師被選為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的獨立董事,學校應與該機構或團體在教師被選任後三個月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機制的契約,並將相關情况通知學校。第三,若教師兼任獨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前項的規定,則該兼職被視為合法兼職。若在三個月內無法完成相應的決議,學校應撤回對該兼職的同意。第四,教師兼任獨立董事衍生的相關職務也需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在三個月期間執行的職務生效與前述款項相同。 一個參考資料的範例是教育部的《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離職及退休福利待遇訂定原則》。該文件對教職員工的離職事項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包括了兼職教學以及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的職務,提供了相關的要求和規範。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離職及退休福利待遇訂定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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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教師兼職期間超過半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與教師兼職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