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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三)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四)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五)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六)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2.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四、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
  3.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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