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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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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三)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四)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五)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六)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2. 2.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四、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
  3. 3.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教師可以兼任的範圍和條件。根據此法條,教師可以在以下範圍兼職: 1. 在國內兼職的範圍包括: -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行政法人。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具有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投資或委託的營利事業。 - 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之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2. 在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的範圍包括: - 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 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 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之企業、機構、團體。 3.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兼職的適用對象,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包括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 依照這些規定,教師可以兼職的具體範例可以是在各級政府機關工作、在公立學校或已立案的私立學校任職、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在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工作等。然而,具體的兼職要求和條件則需要參考相關法規的規定。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法規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法規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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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