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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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學校之職務,有損害我國國格、國家安全之虞者。
- 2.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依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規定,由主管機關指派,或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非股東董事或非股東監察人。 二、國營事業、已上市(櫃)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申請上市(櫃)之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 三、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銀行、票券、保險及綜合證券商等子公司之獨立董事。
- 3.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或監察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或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該營利事業再投資營利事業,依法指派或遴薦教師代表其持有股份。
- 4.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時,學校應主動公開教師姓名、兼職機構、團體名稱及兼任職務等資訊。
- 5.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以兼任該研究計畫職務為限。
- 6.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職,以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為限。
- 7.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出版組織兼職,以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為限。
- 8.教師至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兼職,其相關兼職管理規範,應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9.教師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得至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兼任下列職務;其相關兼職管理規範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一、與教師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 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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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教師兼任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並列舉了不得兼任的職務。最新資料顯示,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是不得兼任的一個職務。 2. 第二項規定了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時的要求。需要符合第一項規定,並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比如非股東董事或非股東監察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獨立董事等。一個與最新資料相關的範例是:根據2019年修正的證券交易法,由主管機關指派的非股東董事或非股東監察人可以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的職務。 3. 第三項規定了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或監察人時的要求。需要符合第一項規定,並且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法人或公營事業及其投資或信託的法人指派或提名教師代表其持有股份。最新的資料顯示,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需要符合這一項的規定。 4. 第四項規定了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時,學校應該公開相關資訊。這意味著學校應該公開教師的姓名、兼職機構或團體的名稱以及兼任職務等相關資訊。 5. 第五項規定了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的兼職的範圍。 6. 第六項規定了教師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的兼職的範圍。 7. 第七項規定了教師兼任出版組織的兼職的範圍,包括兼任顧問和編輯職務。 8. 第八項規定了教師兼任新創生技醫藥公司的兼職,並提到相關的兼職管理規範應該遵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9. 第九項規定了教師因科學研究需要可以兼任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的職務,這需要遵守相關的兼職管理規範。 總結而言,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教師兼任職務的範圍和條件,并提供了一些相關的兼職管理規範。最新資料顯示,這些規定是需要被遵守的。
- 法人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持有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法規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法規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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