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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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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7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職出版組織的顧問及編輯職務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不得從事商業行為:意指教師在兼任出版組織的顧問及編輯職務時,不能有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即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 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教師在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時,不能與其本職工作或職權發生衝突。這意味著教師不能在兼任的職務中使用、濫用或侵犯其在學校的職權。 3. 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教師在兼任出版組織顧問、編輯職務時,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的審定以及學校教科圖書的選用作業。這是為了確保教師在兼職期間的中立性和避免利益衝突。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閱教育部所發佈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該辦法稿中明確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職出版組織的顧問及編輯職務的相關要求。我們也可以參考教育部近年來的公告或通知,以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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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