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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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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四、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 五、科學教育發展處。 六、國際合作處。 七、綜合業務處。 八、企劃考處。 九、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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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該條例列出了國家科學委員會設置的各處室,包括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國際合作處、綜合業務處、企劃考核處和秘書室。這些處室負責相應領域的事務。例如,自然科學發展處負責自然科學和數學相關事務,工程技術發展處負責工程和應用科學相關事務,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生物、醫學、藥學、農學相關事務,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負責人文和社會科學相關事務,科學教育發展處負責科學教育研究相關事務,國際合作處負責國際合作研究相關事務,綜合業務處負責其他相關事務,企劃考核處負責計畫審核和成果評估相關事務,秘書室則負責協助處理日常工作和文件管理等任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 國家科學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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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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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自然科學發展處。 二、工程技術發展處。 三、生物科學發展處。 四、人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