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園區內的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以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並且不能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的情況。相關的管理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園區內的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使用規定,確保這些公共空間能夠被有效地使用,並且不受其他活動或行為的干擾。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例如要求停止占用或修復損壞的設施,以確保公眾的使用權益和環境品質。
行政院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立法理由明定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或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標準,由投資興建人擬定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住宅、宿舍」均修正為「員工宿舍」。並做文字修正。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園區內之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以供公眾使用為原則,並應符合空間設置目的。為有效維護管理園區內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明定由科技部訂定相關辦法。
明定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住宅、宿舍」均修正為「員工宿舍」。並做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園區內之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以供公眾使用為原則,並應符合空間設置目的。為有效維護管理園區內公園、綠地等公共空間,明定由科技部訂定相關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