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24

快速跳轉

科學事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之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4條,對於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的科學事業,可以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的租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科學事業的發展和促進產業的升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科學事業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租用土地建廠,並且該科學事業的技術創新對於同業具有特殊的貢獻,經過管理局的認定後,該科學事業可以享受在租用土地的前五年內減免租金的優惠措施。這種措施可以降低科學事業的成本壓力,鼓勵其在園區內持續發展和創新。

立法沿革 5

(0680717 制定)

園區事業所需人才之培育,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應受管理局指導,選擇適當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本建教合作精神協商實施。   前項建教合作實施方案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國科會、教育部會商有關機構定之。

立法理由一、園區事業與各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對於園區人才之培育,新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應共同配合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以充分發揮建教合作之功能。   二、第二項明定建教合作應制定實施方案,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應訂定辦法。

(0780509 修正)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之培育,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本建教合作精神協商實施。   前項建教合作實施方案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國科會、教育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園區事業所需人才之培育及研究發展等,應受管理局指導之規定,修正為由管理局主動配合協調辦理。

(0900104 全文修正)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物資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物資如有缺損,經申敘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徵免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前項帳冊及物資,管理局或分局得隨時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查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機器設備」為「機器、設備」,以資明確。並增列「或分局」三字。   三、園區事業帳載物資如有缺損,除須經申敘正當理由報請查明屬實外,尚應「辦理徵免後」始可在帳內剔除。為避免園區事業誤解只要「申敘正當理由」無需補繳進口稅捐即可在帳冊內剔除,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爰於第一項增列「辦理徵免後始可在帳冊內剔除之規定。   四、第二項增列「或分局」三字。

(0930102 修正)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徵免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前項帳冊及貨品,管理局或分局必要時得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查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應備置帳冊之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0515 全文修正)

科學事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之租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科學工業」修正為「科學事業」;另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80717 制定)

一、園區事業與各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對於園區人才之培育,新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應共同配合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以充分發揮建教合作之功能。   二、第二項明定建教合作應制定實施方案,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應訂定辦法。

(0780509 修正)

第一項園區事業所需人才之培育及研究發展等,應受管理局指導之規定,修正為由管理局主動配合協調辦理。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機器設備」為「機器、設備」,以資明確。並增列「或分局」三字。   三、園區事業帳載物資如有缺損,除須經申敘正當理由報請查明屬實外,尚應「辦理徵免後」始可在帳內剔除。為避免園區事業誤解只要「申敘正當理由」無需補繳進口稅捐即可在帳冊內剔除,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爰於第一項增列「辦理徵免後始可在帳冊內剔除之規定。   四、第二項增列「或分局」三字。

(0930102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應備置帳冊之規定。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05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科學工業」修正為「科學事業」;另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科學事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之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