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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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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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設有秘書室,負責處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共關係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組室的事項。 作為法律教授,我會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資料,例如法律條文、國家法規、司法判決和相關政府文件,進一步釐清該條的涵義。然而,由於缺乏該條具體的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分析和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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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