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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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學識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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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5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組織編制為局長一人和副局長二人。局長負責綜理局務,必須具備高科技學識和管理專長,職等為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考資料: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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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