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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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九人、技士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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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