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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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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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7條,該條規定了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人事室設置及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設有人事室,並置一名主任,其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另外,根據條例的規定,其他所需工作人員應在指定的員額範圍內派遣擔任相關職務。 這一項規定資料來源是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是一份最新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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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