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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業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假日盤存。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 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者。 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者。 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者。
  2. 經海關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
  3. 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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