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園區事業在辦理保稅貨品盤存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園區事業若發現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 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且未超過盤差容許率,則可以免去補繳稅捐。但如果超過盤差容許率,則應在接獲海關核發的補稅通知後十日內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和營業稅。 - 如果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除了將超過部分的差額納入結存數外,還應詳細說明理由。如果是因為產品用料量偏高,則應修訂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供下一年度結算時使用。 2. 園區事業在年度結算時,對於同一種類或可相互替代使用的原料或物料,應一併列入盤存。 3. 園區事業的原料盤差容許率應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來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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