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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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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園區事業在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後屆滿五年後,可以自行除帳,不用再接受帳監管制度。然而,如果這些機器、設備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則仍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保稅業務中,園區事業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解除對這些機器、設備的帳務管理,但仍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不遵守規定的話,仍需要進行帳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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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