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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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