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者。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進儲倉庫有礙安全者。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變質者。 四、數量未逾十件,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者。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然而,根據該條的各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進行查驗: - 體積過大、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的情況。 - 危險和易腐貨品進儲倉庫有安全風險的情況。 - 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變質的情況。 - 數量不超過十件,每件毛重不超過二十公斤的零星貨品。 - 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的情況。 - 其他經海關專案核准的特殊情況。 根據目前可用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項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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