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果誤將非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則園區事業應在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最新版本為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4條修訂條文(中華民國110年) - 範例: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將一批非屬保稅貨品誤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並獲得放行,則該園區事業應在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相應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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