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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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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2. 2.前項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課稅區的廠商將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售予園區事業自用時,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予賣方廠商,以便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這表示這些買賣交易會被視為出口交易,並按照出口的程序辦理相應的報關和稅務手續。 例如:A 公司位於課稅區,從廠商 B 處購買了一批機器。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A 公司需要聯合 B 公司繕具報單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在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給 B 公司以便辦理相應的沖退和減免稅捐手續。 2. 具有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可以在交易後的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這意味著具有點驗和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可以在每個月的十五日前向海關提交彙報資料。 例如:X 公司是一家具有點驗和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他們在特定月份內進行了多筆交易。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X 公司可以在該月份之後的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將相關交易資料提交給海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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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