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民間團體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且價值未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月彙報資格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明加封交國外客戶、廠方人員、快遞業者或民間團體具領出區,於出區後一個月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應於出區後三日內,向海關備案。 四、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者,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
  2.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貨品未能銷案,亦未運回廠內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稅。
  3. 園區事業以其原料、零組件、物料及設備交與到廠之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4.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限額得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5. 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案件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