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在將產品作為樣品或禮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時,需依以下規定辦理: 1. 對於售予或贈送給課稅區內廠商的產品,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對於寄送給國外廠商的產品,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 對於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或民間團體餽贈外賓之禮品,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所訂限額的情形,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按月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明加封後交予相關人員,並在出區後一個月內憑出口地海關的出口證明完成銷案手續。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的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則應在出區後三日內向海關備案。 4. 若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完成銷案手續。 此外,第三款和前項所提到的貨品如果未能在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完成銷案,也未運回廠內,則應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交稅款。對於園區事業將原料、零組件、儀器設備交予到廠的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的情形,若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所訂限額,則準用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以上限額可以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申請上述情況的案件可以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文字內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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