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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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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民間團體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且價值未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月彙報資格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明加封交國外客戶、廠方人員、快遞業者或民間團體具領出區,於出區後一個月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應於出區後三日內,向海關備案。 四、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者,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
  2.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貨品未能銷案,亦未運回廠內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稅。
  3. 3.園區事業以其原料、零組件、物料及設備交與到廠之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4. 4.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限額得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5. 5.第一項第三款申請案件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在將產品作為樣品或禮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時,需依以下規定辦理: 1. 對於售予或贈送給課稅區內廠商的產品,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對於寄送給國外廠商的產品,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 對於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或民間團體餽贈外賓之禮品,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所訂限額的情形,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按月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明加封後交予相關人員,並在出區後一個月內憑出口地海關的出口證明完成銷案手續。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的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則應在出區後三日內向海關備案。 4. 若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完成銷案手續。 此外,第三款和前項所提到的貨品如果未能在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完成銷案,也未運回廠內,則應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交稅款。對於園區事業將原料、零組件、儀器設備交予到廠的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的情形,若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所訂限額,則準用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以上限額可以由管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申請上述情況的案件可以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文字內容進行的。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贈與名詞
  • 繕具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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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