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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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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寄出口。
  2. 2.前項貨品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園區事業在進出口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超過二十公斤的情況下,可以填寫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派遣園區事業的人員攜帶貨品進入廠區,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選擇郵寄輸出,則需要在進行海關通關手續後再交給郵局進行郵寄出口。 根據相關資料的舉例,如果園區事業在運送過程中遺失了貨品,則該園區事業需要補繳相應的稅捐。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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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