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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以郵寄輸出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驗放後交郵寄出口。
  2. 前項貨品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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