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園區事業在進出口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超過二十公斤的情況下,可以填寫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派遣園區事業的人員攜帶貨品進入廠區,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選擇郵寄輸出,則需要在進行海關通關手續後再交給郵局進行郵寄出口。 根據相關資料的舉例,如果園區事業在運送過程中遺失了貨品,則該園區事業需要補繳相應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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