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如果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給其他園區內或其他園區的分廠或園區事業者,就視為出口和進口貨品。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需要一起製作報單,並附上必要的報關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園區事業還可以依照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自行點驗進出區行為,並按月報告相關情況。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104年9月2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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