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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以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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