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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
  2. 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得先憑交易憑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並應於出區前取得輸出入規定文件。
  3. 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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