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科学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如下: 1. 圆区事业经核准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归报业务者,可以自行点验进出区的保税货品。这些保税货品包括视同进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托加工案件、借料及价值未逾海关核定免缴保证金限额的货品,以及运往区外进行展示、修理、检验、组装测试的货品。 2. 被视同进出口案件的业务,可以先凭交易凭证和装箱单等文件登记,于次月15日前制作申报表并附上报关必备文件,向海关按月归报,并在离开区前取得出入区的规定文件。 3. 按月归报的案件中,最后一批货品进出区的日期视同进出口的日期。 根据以上规定法条的解释,申请担保清关的公司若被认定为视同进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托加工案件、借料及价值未逾海关核定免缴保证金限额的保税货品,就可以自行点验进出区。对于被视同进出口案件的业务,可以先凭交易凭证和装箱单等文件登记,并于次月15日前,制作申报表并附上报关必备文件,向海关按月归报。最后一批保税货品的进出区日期视同进出口的日期。 参考资料:科学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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