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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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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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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
業
經
核
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
按
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
逾
海關
核定
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得先憑交易憑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
繕具
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並應於出區前取得輸出入規定文件。
按月彙報案件,其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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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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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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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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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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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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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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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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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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