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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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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2. 2.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准延長之。
  3. 3.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釋義:根據此條款,科學園區的事業在生產新產品後的一個月內,應製作產品單位用料清單,並提交給海關保留供查驗。如果未按時提供產品單位用料清單,但產品已經先離開園區的話,海關將不會將這些產品免稅除帳。 2. 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 釋義:此條款表示,如果因為產品的特性或實際操作的特殊需求而無法在第1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產品單位用料清單,可以向海關申請專案核准並延長期限。 3. 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相關文件。 釋義:根據此條款,如果在第1條規定的產品單位用料清單中存在可能的虛報情況,海關有權進行檢查,並要求提交製造程序說明書和其他有利於檢查的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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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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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