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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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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海關隨時查之用。
  2. 2.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3. 3.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4. 4.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5. 5.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及海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共有五項規定,針對園區事業在保稅業務中應遵守的帳冊管理和資料保存等事項進行規範。 根據第一項規定,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並報請海關驗印。在經過海關驗印後,應依據海關的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的數量、倉庫結存的數量以及動態紀錄等,以供管理局和海關隨時查核使用。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園區事業進口的非保稅原料和物料,如果可以與其他保稅原料和物料相互替代使用,則應該一併登列在原料和物料帳冊上進行管理,並且在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並合併計算。 根據第三項規定,園區事業有關保稅的帳冊和編製的表報應該在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而有關的憑證則應保存三年。 根據第四項規定,在園區事業完成年度盤存後,可以報經海關核准後,進行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方式按序攝錄相關資料,按照規定的年限保存,並且可以銷毀原始單證。當海關根據法律進行查案時,如果需要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園區事業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備置帳冊,以供管理局和海關查核使用。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1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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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