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共有五項規定,針對園區事業在保稅業務中應遵守的帳冊管理和資料保存等事項進行規範。 根據第一項規定,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並報請海關驗印。在經過海關驗印後,應依據海關的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的數量、倉庫結存的數量以及動態紀錄等,以供管理局和海關隨時查核使用。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園區事業進口的非保稅原料和物料,如果可以與其他保稅原料和物料相互替代使用,則應該一併登列在原料和物料帳冊上進行管理,並且在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並合併計算。 根據第三項規定,園區事業有關保稅的帳冊和編製的表報應該在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而有關的憑證則應保存三年。 根據第四項規定,在園區事業完成年度盤存後,可以報經海關核准後,進行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方式按序攝錄相關資料,按照規定的年限保存,並且可以銷毀原始單證。當海關根據法律進行查案時,如果需要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最後,根據第五項規定,園區事業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備置帳冊,以供管理局和海關查核使用。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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