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園區事業要自行點驗進出區以及按月彙報業務,就必須聘任至少兩名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必須是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來負責辦理保稅業務,並且需要經由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 2.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及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 二、經管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這項規定表示園區事業的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具有國內或外高中、高職以上的學歷(包括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包括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合格。 - 有至少兩年以上的保稅業務經驗。 - 經由管理局、海關或經海關審查通過的民間機構舉辦的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園區事業在進行保稅業務時能夠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負責,並且具備相關的學歷或經驗。這樣可以確保保稅業務的正確執行以及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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