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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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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2. 2.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3. 3.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4. 4.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可以根據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的自行點驗進出區和按月彙報業務。同時,如果園區事業進行合併或分割後繼續存在或新設立,可以申請承受合併消滅前已獲得的自行點驗進出區和按月彙報資格。如果具有自行點驗進出區和按月彙報資格的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的分廠,可以向分廠所在地的管理局申請辦理相應的業務。另外,如果園區事業在區外的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和按月彙報資格,也可以向管理局申請辦理相應的業務。 根據法源資訊網《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修正事由說明中提到:為便利保稅業務運作,應加強園區事業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企業競爭力,並鼓勵園區事業申請保稅貨物自行點驗進出區。此舉可以減少進出口程序,提高貨物流通速度,並確保園區事業的貨物安全管理。 此外,根據國發會公告的《工業科學園區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辦法》(經濟部科技部國發會99.11.08公告),園區事業申請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明確規定,包括提出申請書、附上相關文件等。 綜上所述,根據法源資訊及國發會公告的相關法規,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園區事業申請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的程序和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和所在地的管理局,相關業務可以在園區內的總公司、分公司或分廠進行。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承受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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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