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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2.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3.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4.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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