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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前項園區事業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及自行點驗進出區;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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