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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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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園區事業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及自行點驗進出區;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科学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共包括两项规定。 第一项规定是:圆区事业以保税货品售予同区内或其他园区的园区事业,买卖双方应联名凭报单,携带报关必备文件,向卖方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项规定是:前项园区事业售予同区内园区事业,在交易后次月十五日前,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并可以按月汇报并自行验放进出区;售予其他园区的园区事业,则可以依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行验放进出区和按月汇报。 參考資料: 商業及科技法院 刑事判決 107 年度 幣訴字第 1606 號,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109年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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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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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