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科学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共包括两项规定。 第一项规定是:圆区事业以保税货品售予同区内或其他园区的园区事业,买卖双方应联名凭报单,携带报关必备文件,向卖方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项规定是:前项园区事业售予同区内园区事业,在交易后次月十五日前,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并可以按月汇报并自行验放进出区;售予其他园区的园区事业,则可以依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行验放进出区和按月汇报。 參考資料: 商業及科技法院 刑事判決 107 年度 幣訴字第 1606 號,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1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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