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當科學園區中的保稅貨品在存倉過程中發生失竊,造成短少的情況下,應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再向海關報請查明。如果查明結果屬實,則在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應該補繳稅款。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期滿後仍未找回失竊的貨品,海關將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並且將找回的部分退還保證金。 作為對此條規定的範例,參考資料中可以提到類似的情境,例如曾經發生在科學園區的一起保稅貨品失竊案件。在這個案件中,事業主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了相關的證明文件,隨後向海關報請查明。海關在進行調查後確定失竊屬實,並依法要求事業主在三個月內補繳相應的稅款。然而,考慮到特殊狀況,事業主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並經過海關核准,因此事業主可以暫時不必補繳稅款。在六個月之內,貨品未找回,事業主與海關達成協議,使用保證金抵繳相應的稅款結案,海關也將找回的部分退還給事業主。這個範例展示了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中所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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