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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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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當科學園區中的保稅貨品在存倉過程中發生失竊,造成短少的情況下,應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再向海關報請查明。如果查明結果屬實,則在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應該補繳稅款。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期滿後仍未找回失竊的貨品,海關將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並且將找回的部分退還保證金。 作為對此條規定的範例,參考資料中可以提到類似的情境,例如曾經發生在科學園區的一起保稅貨品失竊案件。在這個案件中,事業主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了相關的證明文件,隨後向海關報請查明。海關在進行調查後確定失竊屬實,並依法要求事業主在三個月內補繳相應的稅款。然而,考慮到特殊狀況,事業主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並經過海關核准,因此事業主可以暫時不必補繳稅款。在六個月之內,貨品未找回,事業主與海關達成協議,使用保證金抵繳相應的稅款結案,海關也將找回的部分退還給事業主。這個範例展示了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中所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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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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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