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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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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2. 2.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3. 3.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屆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1項,如果科學園區內的事業之間進行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的借入、借出或歸還,必須填寫「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並向海關申報並進行驗放和進(出)廠手續,之後必須由相關園區事業進行點收或歸還,並登入帳冊。 第2項表示,根據第5條和第6條的規定,上述借入(出)案件可以進行自行點驗進(出)廠的處理方式,並在進(出)廠後五天內,將「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提交給海關報備。 第3項則規定,借出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在借出日起三個月內歸還,若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登記銷案,則必須依據第25條的規定進行補辦通關和轉帳手續。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參考資料: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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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