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1項,如果科學園區內的事業之間進行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的借入、借出或歸還,必須填寫「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並向海關申報並進行驗放和進(出)廠手續,之後必須由相關園區事業進行點收或歸還,並登入帳冊。 第2項表示,根據第5條和第6條的規定,上述借入(出)案件可以進行自行點驗進(出)廠的處理方式,並在進(出)廠後五天內,將「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提交給海關報備。 第3項則規定,借出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在借出日起三個月內歸還,若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登記銷案,則必須依據第25條的規定進行補辦通關和轉帳手續。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參考資料: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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