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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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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課稅區加工所委託加工之廠商,以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
  2. 2.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應檢附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加工廠商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准。但園區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合約或訂單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本項作業之申請,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應於核准後一年內運出園區加工。
  3. 3.前項委託加工案件,加工廠商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
  4. 4.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得委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加工廠商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5. 5.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逕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
  6. 6.第二項及第四項委託加工案件,以貨物運出廠(區)日期起算一年內為限,屆期未運回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逐條釋義: 1. 園區事業的原料或半製品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的廠商必須是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的工廠。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範圍,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所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研究機構為已設立並開展研究活動的科學園區內企業或科研機構。而已辦妥工廠登記的工廠指的是具備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的工廠。 2.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半製品委託課稅區的廠商加工時,需要提供合約書或經委託和受託雙方簽署的訂單、加工廠商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委託加工案件中,如為園區事業委託在課稅區分廠進行加工時,合約或訂單可以使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替代。申請核准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進行,並且必須在核准後的一年內將原料或半製品運出園區進行加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加工出口區的分廠相當於課稅區分廠,因此委託在加工出口區進行加工的場合,可以使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替代合約或訂單。 3. 委託加工案件中,加工廠商所添加的原料不可申請退稅。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4. 園區事業的原料或半製品可以委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的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進行加工,而加工廠商所添加的保稅原料可以申請除帳。(除帳指免除原貨品在加工出口區內銷行為時所繳納的稅金及雜費)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5. 園區事業直接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加工品時,可以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出口貨物報單結關作業要點》第6條之1規定,園區事業直接由加工廠商或是設立在其他關區的分廠出口加工品時,應憑出口報單結案。 6. 委託加工案件中,貨物運出廠(區)一年內未運回園區的,應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的十日內補稅。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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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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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課稅區加工所委託加工之廠商,以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