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提供以下逐條釋義: 1. 園區事業的原料或半製品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的廠商必須是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的工廠。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範圍,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所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研究機構為已設立並開展研究活動的科學園區內企業或科研機構。而已辦妥工廠登記的工廠指的是具備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的工廠。 2. 園區事業將原料或半製品委託課稅區的廠商加工時,需要提供合約書或經委託和受託雙方簽署的訂單、加工廠商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委託加工案件中,如為園區事業委託在課稅區分廠進行加工時,合約或訂單可以使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替代。申請核准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進行,並且必須在核准後的一年內將原料或半製品運出園區進行加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加工出口區的分廠相當於課稅區分廠,因此委託在加工出口區進行加工的場合,可以使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替代合約或訂單。 3. 委託加工案件中,加工廠商所添加的原料不可申請退稅。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4. 園區事業的原料或半製品可以委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的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進行加工,而加工廠商所添加的保稅原料可以申請除帳。(除帳指免除原貨品在加工出口區內銷行為時所繳納的稅金及雜費)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5. 園區事業直接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出口加工品時,可以憑出口報單向海關結案。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出口貨物報單結關作業要點》第6條之1規定,園區事業直接由加工廠商或是設立在其他關區的分廠出口加工品時,應憑出口報單結案。 6. 委託加工案件中,貨物運出廠(區)一年內未運回園區的,應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的十日內補稅。 範例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法規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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