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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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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准後,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商使用。但屬前條第四項情形,得免申請核准。
  2. 2.前項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條委託加工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8條的規定: 1. 園區事業如果想要將自己擁有的保稅模具提供給委託加工的加工廠商使用,需要先經過管理局的核准。然而,如果屬於前一條第四項所指的情形,則可以免申請核准。 2. 對於前一項提到的申請方式和期限,應該遵循前一條關於委託加工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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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商使用。但屬前條第四項情形,得免申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