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第39條第1項規定,區外廠商可以將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給科學園區事業進行加工。然而,當課稅區廠商委託進行加工時,必須先完成對主管機關的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 2. 第39條第2項規定,當園區事業受託進行加工並需要添加保稅原料時,應在產品離開園區之前根據第7條的規定製作產品單位用量清單,並在清單上註明受託加工案件,以供海關查驗。同時,應填寫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在審核報單時有權要求提供委託加工的相關文件作為驗證。 3. 第39條第3項規定,對於加工品的出區,可以適用第32條的程序進行自行點驗進出區,並按月彙報。 根據最新的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這些解釋與規定是關於科學園區內保稅業務的委託加工和產品的進出區程序。可以參考鏈接: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4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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