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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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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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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
主管機關
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應準用
第七條
規定造具產品單位用量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
繕具
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
核
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本條加工品出區,得準用
第三十二條
規定程序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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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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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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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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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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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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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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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42-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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