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9

快速跳轉
  1. 1.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2. 2.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應準用第七條規定造具產品單位用量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3. 3.本條加工品出區,得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第39條第1項規定,區外廠商可以將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給科學園區事業進行加工。然而,當課稅區廠商委託進行加工時,必須先完成對主管機關的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 2. 第39條第2項規定,當園區事業受託進行加工並需要添加保稅原料時,應在產品離開園區之前根據第7條的規定製作產品單位用量清單,並在清單上註明受託加工案件,以供海關查驗。同時,應填寫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在審核報單時有權要求提供委託加工的相關文件作為驗證。 3. 第39條第3項規定,對於加工品的出區,可以適用第32條的程序進行自行點驗進出區,並按月彙報。 根據最新的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這些解釋與規定是關於科學園區內保稅業務的委託加工和產品的進出區程序。可以參考鏈接: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4036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