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針對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的情況進行了規範。 根據第一項,園區事業需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方可放行出區。 第二項提到,若保稅貨品的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則可免繳保證金,直接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符合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的企業,則可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對於第三項所述的園區事業進口或購買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的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核准後,可向海關申請繳納稅款保證金並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完成後應運回。若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則可免繳保證金。 第四項指出,本條所述保稅貨品的進出區紀錄管理,適用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最後,第五項提到,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可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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