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 前項保稅貨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
-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園區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其保稅貨品屬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
- 本條保稅貨品之進出區紀錄之管理,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
-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15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33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37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40 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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