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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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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2. 2.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針對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1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條: 根據該條規定,保稅貨品經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必須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運回出區或管理局。當保稅貨品運回區內時,需要填寫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並向海關進行銷案和退還保證金的手續。如果未按照規定運回,則在期限屆滿後十日內需要補報單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範例:如果一家在科學園區內的公司修理了一批保稅貨品,則他們需要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將這批貨品運回出區或管理局。在運回區內時,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如果他們未按照規定運回,則需要在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補報單並繳納相關的稅款。 第2條: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情況特殊無法在期限內運回的保稅貨品,可以提供區外受理廠商或其他關區分廠的書面資料,並在期限前提出申請。經原核准的海關或管理局同意後,可以延長期限,但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範例:如果某家公司遇到了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將保稅貨品運回,他們可以提供其他關區分廠或區外受理廠商的書面資料,並在期限前提出延長申請。經過海關或管理局的核准同意後,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的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3條: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進行前述作業。 範例:在進行保稅貨品運回申請等作業時,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例如透過網路平台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相關申請和文件傳送。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的,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內容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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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核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