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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或管理局准日後一年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2. 前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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