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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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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2. 2.前項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其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免向海關申請進出區手續。
  3. 3.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 1. 園區事業如果要出區展示產品或供應貿易用成品,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通過海關審核後才能放行出區。當展示產品或成品要運回園區時,需要填寫運回進廠申請書,並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銷案手續。這些手續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2. 如果產品或成品的價值未超過海關核定的限額,則無需繳納保證金。只需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有自行點驗進出區並按月彙報資格的企業,可以免申請進出區手續。 3. 出區展示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展期,但總期限不能超過一年。期滿後必須運回園區,如果未按期運回,則需要在期滿後十天內補繳相應報單稅款。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想要在科學園區辦理產品展示活動,他們需要填寫展示申請書並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經過海關審核後,他們可以放行產品進行展示。展示結束後,他們需要填寫運回進廠申請書並辦理銷案手續,以將產品運回園區。如果展示期間超過六個月,他們可以申請展期,但總期限不能超過一年。期滿後如果未按期運回產品,則需要在期滿後十天內補繳相應的報單稅款。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報, 2011年8月15日修正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科技部網站, 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subSite=&l=ch&article_uid=6714e2bb-1f62-4fbe-987c-18c3d4cfe63e&menu_id=ba3a1889-eea9-4e73-9f0b-d77581b117eb&depth=0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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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或供貿易用成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