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 1. 園區事業如果要出區展示產品或供應貿易用成品,需要填寫申請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通過海關審核後才能放行出區。當展示產品或成品要運回園區時,需要填寫運回進廠申請書,並向海關辦理相應的銷案手續。這些手續可以使用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2. 如果產品或成品的價值未超過海關核定的限額,則無需繳納保證金。只需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有自行點驗進出區並按月彙報資格的企業,可以免申請進出區手續。 3. 出區展示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展期,但總期限不能超過一年。期滿後必須運回園區,如果未按期運回,則需要在期滿後十天內補繳相應報單稅款。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想要在科學園區辦理產品展示活動,他們需要填寫展示申請書並向海關繳納稅款保證金。經過海關審核後,他們可以放行產品進行展示。展示結束後,他們需要填寫運回進廠申請書並辦理銷案手續,以將產品運回園區。如果展示期間超過六個月,他們可以申請展期,但總期限不能超過一年。期滿後如果未按期運回產品,則需要在期滿後十天內補繳相應的報單稅款。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行政院公報, 2011年8月15日修正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科技部網站, 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subSite=&l=ch&article_uid=6714e2bb-1f62-4fbe-987c-18c3d4cfe63e&menu_id=ba3a1889-eea9-4e73-9f0b-d77581b117eb&dept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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