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園區事業若登記營業項目包括維修業務,則可以辦理相關產品的修理以及修理產生的檢驗、測試或維護工作。此外,他們還可以設置專門用於存放維修產品的區域,並編製維修專用帳冊,需要經過海關的驗印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維修專用帳冊使用電腦處理,則適用第八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