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42-1

快速跳轉
  1. 1.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園區事業若登記營業項目包括維修業務,則可以辦理相關產品的修理以及修理產生的檢驗、測試或維護工作。此外,他們還可以設置專門用於存放維修產品的區域,並編製維修專用帳冊,需要經過海關的驗印並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如果維修專用帳冊使用電腦處理,則適用第八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規定:「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