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4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
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42-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