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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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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科學工業園區創設之科學工業,其科學技術為在其生產或研究發展過程中,所運用之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學方面技術單元,尚未在國內被有系統之利用者。但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引用之科學技術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第2條,科學工業園區的科學技術指的是在生產或研究發展過程中所運用的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的科學方面技術單元,而且這些技術在國內尚未被有系統地利用。然而,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第4款和第6款,所引用的科學技術並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 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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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得在科學工業園區創設之科學工業,其科學技術為在其生產或研究發展過程中,所運用之理、工、醫、農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