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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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所進用之科學技術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員) 係指理、工、醫、農或其他相關領域科、系畢業,且擔任各該科學工業之研究、試驗、發明、設計、檢試、品質管制、評估鑑定與維護改進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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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科學技術及科學技術人員認定標準第3條,科學工業園區所進用的科學技術人員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畢業於理學、工學、醫學、農學或其他相關領域相關科系,並從事相應科學工業的研究、試驗、發明、設計、檢測、品質控制、評估鑑定以及維護改進等工作。 範例參考資料:舉例來說,一名具有化學工程學位並在科學工業園區從事石化產業研究與設計工作的科技人員,符合此條的要求。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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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