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四、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五、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六、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4條,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的環境,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 培訓科學技術人員:政府應提供相應的培訓計畫,以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 促進科學技術人員的進用及交流: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機制,促進科學技術人員在不同機構之間的流動,以便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發展機會。 3. 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政府應提供相應的培養、輔導和獎勵計畫,以鼓勵和支持女性從事科學技術領域的研究和發展。 4. 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政府應給予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必要的資源,以提升其研究能力和水平。 5.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政府應提供創業獎勵和支援措施,以鼓勵科學技術人員投身創業領域,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6. 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的研究:政府應提供獎勵、支助和推廣措施,以鼓勵和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活動,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4條 - 行政院科技部網站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四、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五、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健全科學技術人員工作條件與研究環境。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 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 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 四、充實科學技術研究機構。 五、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業。 六、獎勵、支助及推廣科學技術之研究。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三款,規定政府必須並採取必要措施,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以開發女性科技人才,提升國家整體科技實力。 二、原第三、四、五款次,依序遞減為第四、五、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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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政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健全科學技術人員工作條件與研究環境。
一、增列第三款,規定政府必須並採取必要措施,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以開發女性科技人才,提升國家整體科技實力。 二、原第三、四、五款次,依序遞減為第四、五、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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