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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2.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3. 前二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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