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5條的規定,政府對於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另外,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並有功績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的獎勵以表彰他們的貢獻。根據法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科學技術人員的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及對有功績者的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制定具體的規定。 這個法條強調了政府對於從事特殊領域工作或有傑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應該給予優遇和獎勵的重要性。這樣的政策有助於激勵科學技術人員繼續從事重要的研究和創新工作,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和福利得到保障。例如,對於在核能研究領域從事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政府可以提供額外的津貼和保險以確保其安全和福利。另外,對於在生命科學領域有重大突破的科學家,政府可以給予獎勵,如獎學金或專案資金來支持他們的研究工作。這些措施有助於激發科學技術人員的創造力和熱情,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立法理由一、對於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因其或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不易羅致,爰予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俾令其能安心從事研究工作。 二、科學技術人員終年辛勤從事研究,應予一定之鼓勵,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對研究著有功績者,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政府對於其所進用且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於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著有功績之科學技術人員,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前二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從事稀少性、危險性、重點研究項目或特殊環境工作之科學技術人員,因其或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不易羅致,爰予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俾令其能安心從事研究工作。 二、科學技術人員終年辛勤從事研究,應予一定之鼓勵,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對研究著有功績者,應給予必要獎勵,以表彰其貢獻。
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關於科學技術人員之優予待遇、提供保險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著有功績者之獎勵,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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