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應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策,採取整體性計畫措施,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並應培育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以利科學技術資訊之充實及有效利用。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20 條,政府應該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策,並且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相關資訊網路和資訊體系。同時,政府也應該培育相關的資訊處理人才,以確保科學技術資訊能夠充分且有效地利用。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 行政院科技部, 2019年12月2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12
為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政府應擬訂科學技術資訊流通政策,採取整體性計畫措施,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並應培育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以利科學技術資訊之充實及有效利用。
立法理由一、為建構我國良好之科學技術研發環境,推動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自應從事軟硬體相關配置,特別是科學技術資訊之蒐集、整理、利用及交流等進行建構,並促使科學技術資訊之流通,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發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並應特別重視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之培育,以提升技術之進步,促進國家科學之發展。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條第一項、美國科學技術促進法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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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我國良好之科學技術研發環境,推動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自應從事軟硬體相關配置,特別是科學技術資訊之蒐集、整理、利用及交流等進行建構,並促使科學技術資訊之流通,建立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發之相關資訊網路及資訊體系,並應特別重視資訊相關處理人才之培育,以提升技術之進步,促進國家科學之發展。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條第一項、美國科學技術促進法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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