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要之支助。
該法條規定政府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要之支助。這表示政府有權利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目標,對符合該目標的民間研究發展計畫提供必要的支援。該法條的目的是鼓勵民間進行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相符的研究項目,以促進國家的科學技術發展。具體的支助方式和內容可能需要參考實施細則或相關條例的規定。
政府對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目標之民間研究發展計畫,得給予必要之支助。
立法理由一、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有效達成,不但需要政府之主導與支援,更需要民間之積極參與及配合,方能分工合作,達成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目標。 二、為鼓勵民間之參與,政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諸如排除某些法令上之限制(例如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之限制),給予必要之支援或租稅獎勵(例如提供低利融資,或是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研究發展成果,給與投資抵減等租稅獎勵),提供行政上之支助(例如取得廠房土地與供水供電之優惠或便利),以鼓勵根留臺灣,並充分利用民間之研究資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有效達成,不但需要政府之主導與支援,更需要民間之積極參與及配合,方能分工合作,達成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目標。 二、為鼓勵民間之參與,政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諸如排除某些法令上之限制(例如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之限制),給予必要之支援或租稅獎勵(例如提供低利融資,或是對符合一定條件之研究發展成果,給與投資抵減等租稅獎勵),提供行政上之支助(例如取得廠房土地與供水供電之優惠或便利),以鼓勵根留臺灣,並充分利用民間之研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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