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政府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政府應該致力於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以提升國家的科學技術水準。這包括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和資訊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利用,並積極參與國際共同開發和研究。這可以透過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合作,共享知識、資源和技術,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推動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以促進知識的共享和創新的發展。例如,政府可以透過與其他國家的大學或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展科研項目並交換人才和研究成果。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政府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
立法理由一、為宣示政府應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之基本方針,並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為我國推動科學技術國際化之指導原則,爰明定政府應致力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等國際交流,以及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之基本政策。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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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宣示政府應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之基本方針,並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為我國推動科學技術國際化之指導原則,爰明定政府應致力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等國際交流,以及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之基本政策。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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