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3條,政府有責任在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不斷給予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的資金支持。政府應該致力於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的逐年成長,以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的比例達到適當水平。 參考資料:科學技術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82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之穩定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
立法理由為使我國科學技術競爭力與科學技術先進國同步增進,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對於科學技術經費之預算,持續充實,以期落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規劃之目標與行動,爰於本條明定科學技術經費之持續充實原則,以確保科學技術經費之充實及穩定性。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
立法理由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穩定成長」修正為「逐年成長」;末句則維持原條文「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以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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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我國科學技術競爭力與科學技術先進國同步增進,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對於科學技術經費之預算,持續充實,以期落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規劃之目標與行動,爰於本條明定科學技術經費之持續充實原則,以確保科學技術經費之充實及穩定性。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穩定成長」修正為「逐年成長」;末句則維持原條文「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以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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