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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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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4條,政府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這意味著政府應該推動並支持基礎研究項目,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基礎研究是對自然現象和原理進行深入探究的研究,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石。政府的責任是確保資源和支持的提供,以維護和促進國家的科學技術能力。政府可以通過資助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的基礎研究計劃來實現這一目標。 其中,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的基礎研究發展,以突破國家產業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時所面臨的瓶頸。該條例的立法理由指出,為了因應未來產業轉向技術密集的需要,不僅要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的基礎研究和發展,還包括行銷、管理技術、人力發展和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所需的廣告和推廣費用等,以促進產業均衡發展。因此,根據這項法例,研究發展的支出應該涵蓋那些超出生產單位原有功能且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的項目,以及對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和改善製程等項目的支出。 然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研究發展的範疇不僅限於基礎研究或研發他人所無的產品,還包括對現有產品品質和功能的不斷改良。根據行政院的再訴願決定和財政部的訴願決定,為了促進產業發展和提升國民福祉,研究發展的範疇應該包括對現有產品的持續改良和提升。這意味著,企業在迎合客戶需求時對現有產品進行的一般性、經常性改良、變更和補強工作可能不符合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究發展獎勵範圍。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科學技術基本法第4條要求政府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而產業升級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對生產技術的基礎研究發展,以突破國家產業發展的瓶頸。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在適用產業升級條例的投資抵減規定時,對現有產品的一般改良、變更和補強工作可能不符合該法的研究發展獎勵範圍。

立法沿革 1

(0871229 制定)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

立法理由一、鑒於基礎研究對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性,及新現象之發現與新技術之創造初期,難以預料其成果,且成果不必然和實用化有直接關係等性質,爰明定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持續充實基礎研究,以提供創造性技術革新之背景環境。   二、參考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十一條、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229 制定)

一、鑒於基礎研究對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性,及新現象之發現與新技術之創造初期,難以預料其成果,且成果不必然和實用化有直接關係等性質,爰明定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持續充實基礎研究,以提供創造性技術革新之背景環境。   二、參考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十一條、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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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4 條規定:「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