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2條首先指出,該法適用於含有人文社會科學之科學技術。這表示,在科學技術的推動過程中,應該要注意到人文社會科學與其他科學技術的均衡發展,確保不偏重某一個領域而忽略其他領域。 例如,如果政府在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過程中提供了大量資源和支持,但卻只專注於自然科學領域,而忽視了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這就違反了該法條的原意。因此,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和計劃時必須考慮到人文社會科學的需求,並確保其均衡發展。
本法適用於含人文社會科學之科學技術。 政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應注意人文社會科學與其他科學技術之均衡發展。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稱「科學技術」包含一切科學與技術,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及於理、工、醫、農、人文及社會科學在內之一切科學技術。 二、人文社會科學之發展常為科學技術進步之原動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應注意期間之均衡發展,以免偏廢或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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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所稱「科學技術」包含一切科學與技術,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及於理、工、醫、農、人文及社會科學在內之一切科學技術。 二、人文社會科學之發展常為科學技術進步之原動力,爰於第二項明定政府於推動科學技術時,應注意期間之均衡發展,以免偏廢或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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