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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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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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2條的規定,該院的預算和決算編審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會計年度開始之前,該院應制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辦理。 二、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該院應將工作成果和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按照決算程序辦理。 對於上述法規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使用以下條文和案例: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可用來確定該院的組織架構、預算編列程序和決算辦理程序等相關要求。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施行細則:該法規的最新版本,可用來進一步解釋該院預算和決算編審的具體過程和程序。 範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確定該院在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制定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然後經董事會通過,再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而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該院應將工作成果和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這些步驟和程序旨在確保該院的財務狀況和運作情況得到適當的監督和審核。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本院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院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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